法律

雇佣合同中的非竞争条款

现在的各个公司的雇佣合同中,都会要求雇员在解除雇佣关系几年内(一般是两年),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下一个工作。
 
合同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和争执,以哪个州的法律为准。
 
可是美国州与州的法律,在对待非竞争条款上有很大差别,不能完全根据合同的字面内容来理解合同的条款。
 
举例来说,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对非竞争条款的执行就有很大的差别。纽约州的法律更保护雇员,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更偏向雇主。
 
在佛罗里达州,雇主只需要证明非竞争条款是出于保护公司商业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了,雇员要挑战这一条,则必须要证明该非竞争条款限制太宽和太不必要。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与想法,写作,形象和声誉相关的财产权。不同的无形财产由不同的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的原创性受版权法保护,任何原始文字,图形,艺术,设计样式都自动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但是,版权不保护包含在这些著作,图形,艺术和风格中的思想。受版权保护一个苹果画不被复制和抄袭,但其他人仍然可以画同一个苹果。
 
如果一个想法是新而有用的,人们可以诉诸专利法,以保护它不被其他人使用。不同于版权法,专利法可以防止其他人使用相似的想法。一旦一个想法被申请专利,其他人将无法使用同样的想法,即使这个想法出于他们自己的原创。在要打退对手的商业战场上,专利赋予最强的垄断保护。技术和产品设计相关的新思路往往需要要专利法的强力保护。但专利只保障20年。而且作为交换,发明人需要公开该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在商业世界里,竞争往往需要保密信息。如果某种产品信息不容易被对手琢磨出来,这种信息最好是做为秘密保护。这种秘密受商业秘密法保护。凡是未公开的由业主保密的信息都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对于拥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公司,哪里是最佳法院区申请破产?

一般大的破产公司都会选择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南部法院区来申请破产。研究表明,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南区申请破产的公司更容易生存下来,它们有更好的机会保留工作,支付债权人和保护股东。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特拉华州和纽约州的法官有丰富的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而法官的经验和一致性与破产后生存有重要关系。仅仅通过转移案件到被更有经验的法官处理,破产公司就增加了生存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2014年十月,GT先进技术公司(GT),一个特拉华州注册公司,却在区新罕布什尔州第一巡回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虽然整个的原因尚不清楚,但实际上在第一巡回法院对拥有IP许可授权合同的债务公司确有几个优点。
 
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往往是破产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破产法第365允许债务人拒绝,保留或转让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已生效待执行合同是合同双方都有尚未履行的义务。大多数IP许可授权都是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因为其标准条款通常都包括持续的合同义务:例如有义务维护IP,地域限制和支付每年的使用费。

版权所有人在送出停止使用通知前需要考虑用户合理使用的权利

2007年2月7日Lenz 将29秒家庭录像上传到YouTube,录像中她的两个年幼孩子在家厨房合着“让我们去疯狂”歌曲跳舞。“让我们去疯狂”是Prince有版权的歌,Universal 管理他的版权。环球公司的法律部门在YouTube上搜索到了Lenz 的家庭录像,确定该家庭录像明显使用了Prince的歌,于是向YouTube网站发了删除通知。该通知包含一个声明在17 USC512 (数码千年版权法案 “DMCA”)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述活动是未经版权拥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接到删除通知后,YouTube删除了视频,并通知Lenz。Lenz然后送反通知到YouTube,说据第512(G)(3)要求恢复视频。环球公司接着发出第二封抗议信,重申视频构成侵权,因为没有记录证明“无论她或YouTube曾经被授予许可。” 抗议信没有提及的是否考虑过用户的合理使用权的问题。

麻州工作场所的反报复申诉

麻州法律禁止雇主在雇员由于受歧视而行使法律保护的行为后报复雇员。看似简单的一条法律,雇员要证明雇主违反这条法令却不容易。

首先,雇员要属于某一个受麻州反歧视保护的范围,比如少数族裔、年龄(大于40)、残疾、怀孕、宗教信仰。国籍等。第二,雇主有歧视的行为发生。第三,雇员对雇主的歧视行驶法律保护的权利,最常见的是向公司人事部反映、在麻州反歧视委员会(Massachusetts Commiss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 MCAD)或者联邦平等劳工机会委员会(EEOC)投诉。最后,雇主必须对雇员采取不利行动,比如大量降薪、降低职位、大幅度减少职责、解雇等。

很多时候,这个反报复申诉与歧视诉讼是分不开的,但有意思的是,有时候,即使最后歧视的申诉被裁定不成立,如果员工能证明他合理相信雇主有歧视的行为发生,报复申诉还是可能成立的。歧视很难有直接证据,更多的是间接证据,从雇主的言行中总结归纳出来的。

外国公司设立美国分公司的法律问题概略

外国公司设立美国分公司的法律问题概略

我经常接到外国公司的电话咨询,询问如何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生产、组装、销售产品。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美国的公司法和税收体系非常成熟和健全,不熟悉情况的外国公司很难自由驾驭,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合规,也不可能预计到如果不合规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我概括了以下需要注意的几点:

选择分公司的形式

美国50个州有自己各自的公司法,在美国注册公司其实是在适用的州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联邦公司一说。公司有多种形式,包括独立经营、合伙、有限责任、C公司、S公司等。从税收、公司法、成本等因素考虑,很多会注册C公司。C公司是与股东完全分开的公司个体,有比较成熟的权益分布和控制体系。最重要的是,公司报税发生在公司一层,与个人报税分开,外国投资者能不介入美国繁杂的税务体制是最好的选择。

选择在哪个州注册公司

买卖生意的限制竞争

大约一年以前,我的一个朋友买了一家按摩店。最近,他告诉我卖家打算在他的按摩店旁边再开一家按摩店,他问我作为买方,他应该采取什么行动防止他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

在买卖生意的大部分情况下,买家很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是卖家是否应该被一个防竞争的合约限制。卖家通常对卖出公司的名誉等无形资产做出了贡献,所以如果卖家在公司出手后跟原来的公司竞争,原公司就有可能在买家手里降值。所以我强烈建议在买卖合同中包括一个限制卖方竞争的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审查买卖公司的防竞争协议会比审查雇主和员工防竞争协议稍微宽松点。他们会关注两方是否有相等的议价能力(比如双方是否都有律师代表审核合同等),出售所得款项能否在没有即时竞争的情况下支撑卖家,以及卖家有没有因为答应加入限制竞争的条件而提高卖价。如果名誉等无形资产是卖价的很大一部分,防竞争协议必须存在才可以保证买家公平地得到他所买到的商业的价值。即使如此,法院还会进行一些有限的审查来确认防竞争协议不违背大众利益。

在雇主和员工的防竞争协议与买卖生意限制竞争混合的情况下,就是说,卖家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出售后到买方公司工作,法院更有可能按照买卖公司竞争协议判定。

麻州职场员工的限制竞争(Massachusetts Non-Compete in Employment Context)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跳槽去前雇主的竞争对手,前雇主随即控告员工违法曾经签署的限制竞争合约,要求法院禁止该前员工继续为竞争对手工作并且索赔损失,很多时候也会控告竞争对手故意破坏雇主和前员工的合同关系,把员工挖走。在法院决定是否发放禁止令之前,法官首先审核该合约的合理性,即使员工签了协议,法官也有可能认为其不合理而宣判合约无效,那就意味着员工不受其条款限制。

麻省法庭通常限制雇主约束前员工从事与该雇主相同或相关的工作。 当雇主有合理的商业利益,而且能证明前员工进行的是不公平的竞争,法庭才会支持雇主强制执行该限制。法官的工作是要权衡雇主的合理商业利益与员工谋生就业的权利与自由。

雇主的合理商业利益有三种,为了保护 (1)商业秘密; (2)机密信息; (3)名誉等无形资产。“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定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可以阅读我今年一月五日的“Myths of Trade Secrets”。无形资产通常是指利用雇主的资源开发出来的客源、商标、专利等有价值的资产。通常来讲,销售人员利用自己人际关系开发出来的客源属于他自己的资产,雇主不能进行竞争限制。

美国诉讼概略

从大体上来讲,美国人把别人告上法庭的可能性比其他国家的人要大。美国人起诉一般是为了和平地就某事达成和解。其实,大部分的商业诉讼并不是由法庭或仲裁判定的,而是双方在诉讼开始后庭外解决的。有时候,采取法律行动的威胁足以让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对美国人来说,外州人或外国人是好的诉讼对象,因为他们通常不懂美国的社会环境、心理、和诉讼的风险、理解美国仔细拟稿合同的风格,也不愿意付费请美国律师来降低自己的损失。殊不知,前面省下来一点律师费,将来远远不够诉讼律师的费用。

在美国法庭的商业诉讼一般较贵也较费时间。除非诉讼双方的合同里特别写明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你如果赢了诉讼有收回律师费的权利,你不能收回律师费。而且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不像在其他国家一样由法官来整理证据,而是由双方的律师在审前根据有关法律获取对方所要用的证据。其中包括证言(证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跟案件有关的文件都必须在审前交给对方律师,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质询书(书面问题通常很多,很复杂,也需要慢慢回答)、以及承认或否认的通知(要让对方证人承认或否认的声明)等。这些审前证据会给双方制造很高的法律费用,也可以被用来拖延时间。因为法律费用较贵,所以如果原告要求索赔的数额在十万美金以下,在美国启动商业诉讼是划不来的。

在美国建立合资企业

在美国市场建立合资企业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在跟别人合作之前,你最好先在美国律师的帮助下仔细地考察每位候选人。你应该也做规划的是如何让你的公司在合资分裂后继续在美国运营。

外资公司在美国与其他公司合资应该成为合资中介,而不应直接参与没有注册的美国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外资方有可能会要承担合资企业的债务、在美国可能发生的诉讼、以及税务上的债务。

通常在美国的合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分销合资是美方和外资方在美国建立一个公司,并各自拥有公司的一部分。分销合资一般卖的是外资方的产品,而美方提供在美国的营销知识,销售队伍,制造产品的技术,设施器材,以及管理上的帮助等等。

第二种生产合资是合资公司生产或安装外资方或美方提供的原材料,并到市场上去出售。在生产合资的合同中需要有条款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外资方或美方的技术知识。

第三种开发研究合资是美方和外资方在美国建立公司来做研究或类似的活动。

外资方应该全力争夺主动权,主动要求起草合同,征求对方意见。在为合同正式拟稿之前,先拟定好一分令双方满意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主要款项的总结。而对外资方来讲,所有的合同最好在同一时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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