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拥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公司,哪里是最佳法院区申请破产?

2015-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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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的破产公司都会选择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南部法院区来申请破产。研究表明,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南区申请破产的公司更容易生存下来,它们有更好的机会保留工作,支付债权人和保护股东。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特拉华州和纽约州的法官有丰富的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而法官的经验和一致性与破产后生存有重要关系。仅仅通过转移案件到被更有经验的法官处理,破产公司就增加了生存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2014年十月,GT先进技术公司(GT),一个特拉华州注册公司,却在区新罕布什尔州第一巡回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虽然整个的原因尚不清楚,但实际上在第一巡回法院对拥有IP许可授权合同的债务公司确有几个优点。
 
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往往是破产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破产法第365允许债务人拒绝,保留或转让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已生效待执行合同是合同双方都有尚未履行的义务。大多数IP许可授权都是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因为其标准条款通常都包括持续的合同义务:例如有义务维护IP,地域限制和支付每年的使用费。但破产法第365(C)不允许债务人保留或转让已生效待执行合同如果(1)合同对方不接受除了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实体执行合同; 和(2)合同对方不同意债务人保留或转让。
 
但是第三和第一巡回对于债务人是否可以保持IP授权合同有尖锐的分歧。第三巡回采用了“假想试验”,即债务人是否可以保留IP授权合同是基于在假想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被允许转让该IP授权许可,而不是实际上债务人是否有转让的计划和意愿。其结果是,在第三巡回法院,有IP许可授权的债务人往往必须经过IP授权人的同意才可能保留该IP授权许可合同。
 
但是,第一巡回法院采取“实际测试”,即法院必须确定债务人是否实际上有转让该IP授权的计划和意愿,如果有,第365(c)将阻止债务人保留该IP授权合同。这提供了两个明显优势:1)债务人可能被允许继续使用该IP许可权进行经营,不需IP授权人同意; 2)债务人能够通过出售股份来实现“实际转让”许可权。在 In Institute Pasteur v. Cambridge Biotech Corp. 104 F.3d 489 (1st Cir. 1996)中,第一巡回法院认为债务人出售全部股票不构成专利授权转让,因为债务人仍然拥有对专利许可授权方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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