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人在送出停止使用通知前需要考虑用户合理使用的权利

2015-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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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Lenz 将29秒家庭录像上传到YouTube,录像中她的两个年幼孩子在家厨房合着“让我们去疯狂”歌曲跳舞。“让我们去疯狂”是Prince有版权的歌,Universal 管理他的版权。环球公司的法律部门在YouTube上搜索到了Lenz 的家庭录像,确定该家庭录像明显使用了Prince的歌,于是向YouTube网站发了删除通知。该通知包含一个声明在17 USC512 (数码千年版权法案 “DMCA”)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述活动是未经版权拥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接到删除通知后,YouTube删除了视频,并通知Lenz。Lenz然后送反通知到YouTube,说据第512(G)(3)要求恢复视频。环球公司接着发出第二封抗议信,重申视频构成侵权,因为没有记录证明“无论她或YouTube曾经被授予许可。” 抗议信没有提及的是否考虑过用户的合理使用权的问题。
 
Lenz于2008年4月18日提起诉讼,指控环球公司的删除通知有不实陈述,环球公司动议法院驳回诉讼。地区法院拒绝了环球公司的要求。环球公司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9月14日的裁决意见中,同意地方法院。
 
该案件涉及版权人如果未事先评估用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即发出删除通知,是否滥用权力。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9月14日的意见认为,“DMCA”法令要求版权持有人在发送删除通知之前要考虑合理使用,而且如果没这样做,可以引起诉讼。
 
版权拥有者和他们的代理应该有一个书面DCMA清单,审查合理使用问题, 并在删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已经考虑合理使用。该证据应帮助抵御失实陈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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