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问答(上)

2013-07-26 00:00:00
1、什么是EB-5?
 
EB- 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简称“EB-5”(第203(b)(5)条 的8 U.S.C.§1153(b)(5)款)。目的是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要求投资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向某商业机构 投资一定金额,(2)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3) 且在两年时间内连续创造十个或以上就业机会(请参照以下2、3、4、5项说明)。

此 类 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其后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在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不要求投资人参与日常管理,并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 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从而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 捷通道。这个方案自从批准以后,已经获国会多次延期授权,目前的方案将于2012年9月30日到期。

对 于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投资 者来说,EB-5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申请人不要求拥有任何学历、经历以及资质,无论国籍性别,无论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或企业家经验,是 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同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投资申请人同时申请,达到一人投资,全家移民的目的。

2、EB-5的投资金额是多少?
 
一 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 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 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3、EB-5有哪些投资形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非盈利性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 设 立一个新的商业机构: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多个投资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投资的资金数额和创造的就业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申请人必须 依然满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谓新的商业机构,包括以下形式:
    • a.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 b.扩展一个既存的企业,并使其净值增长40%或增加十个或以上员工数。
  • 困 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两年内亏损超过20%企业原始净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对于此类投资,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后两年内保持投资前的岗位或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困难 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 地 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 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 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两百个区域中心分布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 (http://www.uscis.gov/eb-5centers )。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4、如何定义促进美国经济发展?
 
现 有法律并没有对此项要求做过多的解释。一般而言,申请人投资在商业机构中且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就可以证明其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但因为法律单独列出此项条 件,且区别于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在申请中,申请人须单独列明投资行为或所投资的商业机构对美国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对于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来说,这一点 相对容易证明。因为在移民局对区域中心项目审批时,已经对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作出审核。
 
5、如何定义和计算创造的就业岗位?

法 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雇佣十个或以上的全职工作,工作人员须是 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其他在美有合法工作权的移民;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 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或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全职工作(full-time)的定义是每周工作时间至少35小时。但如果有两个或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分享同一工作岗位,如果他们每周工作的小时数之和满足35小时的要求,也将作为一个全职工作计算。

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并未要求一定须在投资开始时或提交申请时。事实上,一份详尽可信的商业报告中阐述十名或以上全职工作需求也可以支持投资申请。所谓两年时间也并非严格要求365天每年,期间合理的空档期或重新招聘期都被允许存在。

6、EB-5每年的投资名额?

根 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 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者。

7、EB-5移民申请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所需的时间多长?

美 国投资移民申请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相较于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申办时间较短。递交I-526申请表后,通常3至4个月左右便可获得批准,随即调 整身份递交I-485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或DS-230表(申请人在美国境外),被批准后申请人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 卡”。在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 持临时绿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去除条件限制的绿卡申请,即递交I-829。只要投资人的投资是真实的, 并创造出符合规 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 就将获得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申请人从收到临时绿卡时起5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 投资人与律所签署律师协议和保密协议;投资人支付律师费。
  • 投资人确定投资项目
  • 投资人根据律所提供的清单准备资料;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至项目方指定代管账户。
  • 律所帮助投资人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表。
  • 获移民局批准,收到I-797通知;项目方正式启用投资资金。
  • 对居住在美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所帮助递交I-485转身份申请;对居住在中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师帮助递交DS-230移民签证申请。
  • 投资人及直系亲属获两年期有条件(临时)绿卡。
  • 律所帮助递交I-829去除有条件限制的申请。
  • 获移民局批准成美国为永久居民。
  • 自获得临时绿卡起5年后(或提前90日)可以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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