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商标有两种申请方式: 一种是使用意愿申请(intent to use application),一个是使用说明申请 ( a statement of use application)。 如果还未开始使用这个商标,但是计划在以后使用该标记, 那么需要递交使用意愿申请(intent to use application);如果该标志已在贸易上使用了, 那么需递交使用说明申请(a statement of use application), 且这个使用说明申请要提到第一次在贸易中使用这个商标的具体时间。这里提到的商标在”贸易中使用”(”use in commerce”)指的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善意的使用 (bona fide intention) 该商标,一个商标可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是在贸易中使用了。第一, 产品是一个货物时 (A) 该当商标出现在产品上或是在其容器或以任何相关方式显示在其标签上。如果该产品的性质使得商标无法如此体现在商品上,那么商标若出现在货物或其相关销售文件上也算,并且, (B)当有该商标出现的货物被出售了或者在贸易运输中也算。第二, 产品是一个服务时。
如果无人提出反对的标记, 专利商标局将会注册这个商标在它的主注册上(Principal Register),并且在发布的三个月后颁发注册证书。该标记的发表将基于申请人的贸易善意意图声明以及无在案的反对意见,专利商标局将发布一个因情况而定的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申请人在得到核准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可在贸易中使用这个商标并提交使用说明申请(statement of use),或申请延期至6个月后再提交使用说明申请。如有必要,也可进一步延长时间。申请者可在6个月后继续递交延期申请,共可延期5次。即在发布核准通知书的三年内要在贸易中使用该商标并递交使用说明申请(statement of use)。当该使用说明申请被批准后, 专利商标局将颁发注册证书。
商标的维护
为了保持一个商标的注册保持有效,一个使用宣誓书(affidavit of use, section 8 Affidavit)需要被递交:(1)在注册后的第五第六年,并且(2)在注册日期后的每第十年结束前的那一年。